以PPP模式進行基礎建設之改良芻議—從ETC之資產移轉談起
黃蓮瑛、廖維達、林良怡
ETC案為我國大型BOT中最早辦理優先定約及資產移轉的促參案件之一,我們相信ETC案的規劃經驗可作為未來其他案件辦理優先定約、資產移轉或重新招商的參考。謹分享下列幾點規劃經驗及建議,用以拋磚引玉,共創進步:
資產移轉標的是否包含智財權?
ETC契約約定於契約期滿時,就智財權以外之資產,投資人應移轉所有權予政府;就智財權,則僅需授權。然依促參法第54條,投資人應移轉資產予政府,故產生資產移轉標的是否包含智財權之議題。
從實務觀察,政府關心的重點為能否合法續用智財權。以專利為例,若投資人無償授權政府使用,即能滿足政府需求;若政府受讓專利,反須繳納年費。是以,由ETC案發現,於契約期滿時,應尚存在投資人將智財權授權予政府使用之可能性,不一定要採用移轉方式。
有償PPP案件是否需設計資產有償移轉條款?
當初為避免投資人在營運期滿前一定期間所購置之資產因剩餘期間過短致無法回收成本,BOT契約範本設有有償移轉條款。然在本案規劃過程中發現,有償PPP之財務模型其實已考量投資人在契約期間之所有建置、營運成本,並由政府支付委辦費支應,故「有償移轉」條款於有償PPP並無適用的必要。故目前ETC案優先定約投資契約已移除有償移轉條款,只就非可歸責於投資人之事由致契約提前終止之資產移轉,例外設計有償移轉條款。
理想的資產移轉時點為何?
依目前財政部促參司所發布的全生命週期手冊,只規定在辦理優先定約的案件,如屬有償移轉資產,應於原契約期滿「前」辦理移轉;至於其他案件,則無規範。由於公共建設都具有營運盡量不中斷之需求,針對需進行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建議於原契約期滿前,一次性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於原契約期滿前完成移轉。於資產為動產時,建議契約雙方可約定於原契約期滿日之翌日零時起,依占有改定方式完成動產移轉,使政府在期滿日之翌日取得所有營運資產之所有權。
有無必要簽署資產移轉契約?
過往促參契約資產移轉章節大多約定契約雙方應簽訂移轉契約。但依全生命週期手冊,未來已無須再簽署移轉契約,僅須由投資人提出資產移轉計畫。惟計畫的效力是否能與契約畫上等號,值得深思。如眾所周知,計畫就是計畫,終究不是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無法在一個計畫中清楚呈現,連帶使後續的執行發生困難;又一般而言,投資契約多會約定契約文件效力,當數項文件之內容產生衝突時,契約之效力會優先計畫。因此,從計畫的可執行性及法律效力兩點,我們認為無法用計畫來取代契約,建議移轉前仍應由雙方依當時狀況簽署資產移轉契約,才夠明確、有效,足以保護契約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