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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百年信託」到家族傳承:台灣家族信託發展的機會與風險

近年市場上對於「資產保全、跨世代傳承、家族治理」等傳承需求及討論日漸升溫,加上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使家族信託再度成為焦點。 本文結合(1)法務部就信託存續期間、受益人安排等議題之函釋意見,與(2)金管會最新新聞稿所揭示之跨部會共識,整理台灣家族信託(含連續受益人信託)之制度發展,並從法律與實務角度說明其過往爭議、優缺點分析與常見風險。 一、信託在台灣的發展,從財產管理工具到家族傳承架構 信託的核心是「委託人將財產交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利益歸屬受益人或用於特定目的」。 在台灣,信託早期多用於資產管理、員工持股福利、不動產交易價金信託、公益信託等目的;近年則因社會高齡化及長照需求、家族企業接班及境內外資產配置等考量,逐步拓展到「家族信託及家族辦公室」領域。 透過建置長期運作的信託契約,可確保家族資產管理、明訂受益人順位及比例、訂定分配規則、設定家族治理機制等,以確保家族企業傳承、降低繼承衝突及訴訟爭議等分家風險。 二、跨部會達成對連續受益人信託與「百年信託」共識 金管會於2026年5月5日新聞稿指出,為打造具臺灣特色的「亞洲資產管理中心」,行政院邀集財政部、法務部與金管會跨部會研商後,已就「連續受益人信託」的存續期間可長達100年,以及相關課稅原則獲致共識,目標在於完善家族財富傳承環境,帶動家族辦公室與資產管理產業發展。 新聞稿並說明:連續受益人信託係國外家族信託常見安排,可使家族資產隨世代更迭而持續運作;在台灣法律體系下,若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受益人可得確定,並明定受益權取得與喪失之條件,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必然被視為贈與或繼承而課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具體細節後續將由財政部發布課稅原則函釋供遵循。 三、法務部過往對於家族信託爭議函釋重點:信託期間、受益人死亡與委託人權限的邊界 法務部過往曾於「法律字第11203501870號及第11203500120號」(2023年2月22日及2023年3月28日)函釋中,針對家族信託提出重要研商意見,對信託傳承架構具有重要意義: 可約定「受益人死亡」作為信託消滅事由:依信託法第62條,信託關係可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而消滅;若當事人約定以「受益人死亡」作為終止(終期)事由,原則上可行,於期限屆至時信託消滅。 不定期或永久信託並無明文允許,需留意公序良俗與期間過長風險:台灣信託法未明文規範是否可簽訂「不定期」或「永久」信託,但參考英美法信託法理發展永久權禁止原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或稱「禁止永續原則」概念),綜合衡量信託目的、信託財產性質與受益人人數等考量因素,仍須判斷存續期間是否過長而有違反公序良俗疑慮。 受益人死亡後信託是否消滅,仍須看契約與受益權性質:若信託契約之唯一受益人或全部受益人死亡,信託是否消滅,仍要回到信託行為是否另有約定,以及受益權是否具「一身專屬性」來判斷。 他益信託成立後,委託人權限受到限制: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時,信託成立後委託人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受益人、終止信託或處分受益人權利,除非信託行為另有保留或經受益人同意(信託法第3條)。 多受益人結構下的「受益權歸屬」需精準設計:同一信託有數受益人時,若其中一人死亡,信託財產與受益權如何處理,應依契約;契約未定者,依信託本旨判斷受益權是否可由該受益人之繼承人繼承或轉由其他受益人取得(判斷受益權是否具有一身專屬性)。至於是否需其他同順位或後順位受益人同意,也可能取決於契約條款與受益權性質。  委託人地位繼承,以「是否屬委託人固有權利」作為判斷標準:屬委託人固有權利者,法律會明定委託人之繼承人得行使(例如信託法第63條、第65條);反之則刻意不予規定,以避免繼承人人數眾多、意見分歧而衍生複雜法律問題,且在遺囑信託情境下,繼承人與受益人可能利益相反,亦難期待其公平行使監督性權能。 現行法下原則不禁止「連續受益人」,但核心在於受益人須「可得確定」,且不得藉此使期間形同不定期。函釋從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出發,肯認信託契約原則得附條件;受益人亦僅需具權利能力,不以完全行為能力為要。另依信託法第1條立法理由,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即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必須「可得確定」。因此,若依約款所定方式得確定受益人,且於分配時確實存在,連續受益人安排並非法所不許;惟若受益人描述過於概括、或導致信託存續期間形同不定期,則可能有無效疑慮。 特定目的信託(目的信託):現行信託法文義不排除,但涉及配套甚廣,將納入後續修法議題:信託法第1條所稱「特定目的」須可得確定、且目的須可能與適法;至於「既無受益人存在、亦非公益目的」而僅為特定目的而存在之目的信託,例如專以醫學研究為目的,學理上仍有歧見,由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與洗錢防制等面向,委託人又不能強制受託人履行義務,而仰賴受託人之信用,與一般私益信託不同,均需配套措施方能完善,尚待相關法制研修。 四、台灣發展家族信託傳承的優點 傳承可「制度化」而非僅靠繼承:透過信託契約將受益人及分配比例、規則、資產用途(教育、醫療、創業基金、公益等)、禁止處分或保留條件等明確規範,透過受託人執行,得有效降低僅靠遺囑或法定繼承所衍生一次性分割與訴訟爭議等風險。 資產管理不中斷:相較遺產分割可能造成資產保全、決策真空或涉及訴訟爭議等,信託可在委託人身故後依既定機制持續運作;對家族企業股權或不動產長期持有尤具意義。 可彈性導入「連續受益人」安排:依金管會新聞稿所述政策方向與法務部函釋脈絡,在受益人可得確定、期間明確等前提下,得以後代子孫作為後順位受益人,並設定取得及喪失受益權條件,有利於跨世代的長期規劃。另針對「可得特定」之條件,有賴後續法規或函釋確認。 強化家族治理與風險隔離:可搭配信託監察人、專業受託人、投資指示/諮詢機制(須避免權責不清),提升管理透明度與內控;並可避免個別繼承人直接持有資產而導致的個人債務、婚姻變動等被強制執行或分配等風險。 稅務不確定性有望降低:金管會新聞稿揭示跨部會已就「連續受益人信託」存續期間(不超過100年)與課稅原則達成共識,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無涉贈與或繼承,故不發生課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問題。後續由財政部發布函釋,將有助業者與家族在設計時更可預期。 五、規劃信託前務必評估之風險 信託契約應妥善設計及規劃:例如受益人範圍是否可得確定、受益權取得及喪失條件、分配計算方式、受託人裁量界線、保留必要的變更條款、資訊揭露與監督機制等,均需高度精準;否則易產生解釋爭議與訴訟風險。 長期或不定期信託的有效性與期間界線仍需留意:法務部函釋提醒永久信託可能涉及「期間過長」與公序良俗疑慮;即使政策已朝「不超過100年」方向推進,仍應在契約中明確化期間與終止事由,並預留情境變動的處理機制。 仍可能受到繼承制度的強制規範:即使可安排連續受益人,法務部亦指出仍可能涉及特留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制度的適用。 稅務與合規風險:雖然新聞稿指出跨部會已就課稅原則獲致共識,但實務仍須檢視「誰對信託財產/受益權具實質影響力」等認定、以及未來財政部函釋的具體要件;另金融機構受託亦涉及洗錢防制、KYC/受益所有人辨識等合規要求,可能影響架構設計與資訊揭露。   六、實務建議:規劃家族信託時可先思考的五件事 1. 先釐清目標:是要「照顧特定家人」?「維持家族企業控制權」?「教育/醫療支出」?「公益」?目標不同,受益人、分配方式與治理機制會完全不同。 2. 盤點資產與移轉路徑:現金、有價證券、股權、不動產、保單、境外資產及特殊財產(畫作、古董或珠寶等)的移轉方式、登記與稅務效果差異很大,需先完成資產體檢。 3. 如何規範讓「受益人可得確定」:連續受益人安排常以「某人之子女/直系卑親屬」等方式描述,務必搭配明確的確定方法、順位、出生/收養/婚姻變動等情境規則。 4. 明確化期間與終止機制:建議設計清楚的存續期間(並與政策方向一致)、終止事由、受託人更換、受益人爭議處理、以及重大情勢變更的調整條款。 5. 建立信託監督、治理與資訊揭露:例如設置信託監察人或家族委員會、定期報告與查核、受託人裁量的邊界與責任,避免「全憑信任」而缺乏治理。 七、結語:家族信託承載照顧家族及財富永續的期望 從法務部對信託期間與連續受益人安排的解釋脈絡,到金管會新聞稿揭示「百年信託」與課稅原則的跨部會共識,可以看出台灣正朝向更有利於家族財富傳承的制度環境前進。然而,家族信託是一套長期運作的法律與治理架構,且須根據不同家族的實際需求及規劃目標量身打造,是否能兼顧家族期待、法律限制、稅務與合規要求,關鍵仍在於是否能充分理解家族特性、契約條款是否精準、治理是否可執行,以及是否留有足夠的情境變更因應空間。台灣信託要真正達到「跨世代家族傳承」的效果,往往不僅是簽一份信託契約,而是需要把期間、受益人設計、稅務、治理、監督與合規等要素整合成可長期運作的制度;否則容易在家族期待與制度、實務限制之間產生落差。 參考資料 法務部函釋:法律字第11203501870號(2023年2月22日),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法務部函釋:法律字第11203500120號(2023年3月28日),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金管會新聞稿:〈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2026年5月5日) (本文僅為作者就公開資訊之分析評論,不代表任何組織或團體立場)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廖婉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