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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資產管理中心下的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制度調適與未來方向

近年來,為回應台灣高資產族群、企業主與海外台商對於財富管理、企業接班及跨世代傳承的需求快速升高,政府積極推動「亞洲資產管理中心」政策,並以高雄資產管理專區作為先導示範,目的不僅在於引進國際金融商品與資產管理服務,更在於建立一套讓家族願意「把資產留在台灣(留財)、把資金帶回台灣(引資)」的制度環境。換言之,若台灣要成為具競爭力的資產管理樞紐,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將會是不可或缺的兩項關鍵工具。 然而,從實務經驗觀察,許多家族在評估是否於台灣建立家族辦公室或設立家族信託時,仍會提出相當務實的疑問:家族辦公室是否需要金融特許執照?信託法制可否真正達成長期傳承目的?委託人是否能保留一定調整權限?家族信託是否會受到特留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制度挑戰?稅務上是否明確且具有誘因?可見高資產家族對目前的傳承制度上仍有許多尚待釐清的疑慮。 一、從「財富管理」、「公司治理」走向「家族治理」 過去台灣談高資產管理,多半聚焦於投資商品、銀行私人財富管理、保險配置或境外資產規劃。但真正的家族辦公室並不只是「高階理財服務」,而是整合投資、法律、稅務、信託、企業治理、家族治理、公益慈善及下一代培育的長期服務平台。 對家族企業而言,紮實的公司治理及穩健的交班安排其重要性不言可喻;對企業家族而言,資產增值固然重要,但更核心的問題往往是:如何讓家族資產不因繼承而分散?如何避免家族成員間因繼承糾紛而長期訴訟?如何確保家族企業控制權穩定?如何讓下一代在清楚規則下參與家族事務? 因此,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的制度設計,除既有金融商品或金融服務之外,尚須進一步回應家族長期治理的需求,如此更可達到留財、引資及擴大投資台灣的核心目的。 二、家族辦公室的執照邊界仍須明確化 家族辦公室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其法律定位與監理邊界。依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若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提供投資分析、推介建議並取得報酬,可能涉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若接受客戶委任,就投資資產為投資判斷並執行交易,則可能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對於單一家族辦公室(Single Family Office)而言,若其僅管理同一家族自有資產,包括家族成員、家族控股公司、家族信託或家族基金所持有之資產,且未對外招攬客戶、未募集資金、未向非同一家族提供投資管理服務,則其本質較接近家族內部財富管理與治理安排。依據金管會問答集所示,單一家族辦公室如不涉及投信投顧法規範者,尚無需取得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執照。 但對於服務多個家族並收取管理費或顧問費的聯合家族辦公室(Multi-Family Office)而言,其服務範圍多涉及投信投顧法規範,依法應取得相應執照,具有投資人保護與市場秩序維護的正當性。 為釐清相關法制的適用,建議主管機關可針對家族辦公室之設立條件、服務對象、投資管理範圍、資訊揭露、利益衝突控管及與外部專業機構合作等事項制定「專門指引」,並於指引中整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信託業法、銀行法、保險法、洗錢防制法及相關稅法之適用邊界,以降低家族辦公室在跨法規適用上的不確定性,並兼顧高資產家族治理需求與金融市場監理目的,亦可考慮家族辦公室業務人員是否須具備相關金融或信託專業資格或另外制定家族辦公室業務人員執照。 三、家族信託需能承接更長期的傳承需求 家族信託是家族財富傳承的核心工具。根據近期主管機關新聞稿所示,針對「連續受益人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已取得跨部會共識,在信託契約約定明確存續期間、受益權變更條件,且委託人及受益人於信託存續期間內對信託財產及受益權不具決定權與實質影響力等條件下,後順位受益人因契約條件成就而取得受益權,原則上不涉及贈與或繼承課稅問題。此一方向對台灣家族信託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使「百年信託」在法律與稅務上逐漸具備可操作性。 不過,對許多家族而言,百年雖已大幅優於短期信託,但未必足以完全滿足跨世代傳承需求。 國際上所稱王朝信託或朝代信託,常強調信託財產可長期累積與分配,並能照顧尚未出生的後代子孫。若目前信託制度只能提供固定年限,或許家族在選擇信託設立地時,仍會考慮存續期間更具彈性的準據法。因此,未來制度是否允許特定家族傳承信託在嚴格條件下得延長存續期間,亦會是未來的觀察重點。 四、特留分與夫妻財產制度對信託穩定性的影響 家族信託另一項關鍵挑戰,是能否有效避免家族成員以特留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或其他繼承、婚姻財產請求權,對已移轉至信託的家族企業股權或重要資產提出爭執。 台灣民法重視繼承人與配偶的最低保障,此有其社會政策基礎;但在高資產家族及家族企業傳承場景中,考量家族企業及資產分配的穩定性,若創辦人生前已透過信託建立明確治理及分配規則,事後仍可能因特留分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爭訟,導致企業股權凍結、經營權不穩或資產處分受阻,將削弱家族信託的功能。 因此,建議未來可就符合一定要件的家族傳承信託建立特別規範。例如,若委託人於生前、具完全意思能力且經獨立法律及稅務諮詢後設立信託,並對配偶、繼承人或特定扶養對象已有合理保障,則該信託財產是否得排除或限制特留分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的影響,值得進一步討論,透過要件明確化,在家族成員保障與企業永續經營間取得平衡。 此外,立法院於2026年7月28日三讀修正《民法》第1223條,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未來被繼承人可透過遺囑,自由決定遺產是否留給兄弟姊妹,修法新制將於公布6個月後施行。為回應目前社會上的財產安排需求,不再固守兄弟姊妹特留分規範,亦是在實現遺囑自由、實質公平及兼顧弱勢手足保障,使繼承制度更符合現代社會型態,也是在突顯生前預先規劃繼承事宜及設立遺囑的重要性。當然,在繼承事實發生後,繼承人等仍可能會爭執遺囑的效力而爭訟,建議仍須搭配其他傳承架構予以規劃,以達到傳承及照顧的目的。 五、租稅誘因與跨境資產回流 租稅制度是家族是否選擇某一信託地或資產管理中心的重要因素。 為達成留財與引資的目的,除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便利性外,也應思考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的租稅誘因。例如,對於符合條件之家族辦公室,是否可提供一定期間的營運費用扣抵、專業服務支出優惠、投資政府重點產業之租稅誘因,或對於合格家族信託之特定資產移轉、收益累積與跨世代分配,建立更清楚且具競爭力的課稅規則。 當然,租稅優惠必須避免成為避稅工具。因此,可透過合格高資產門檻、實質營運要求、受託人與受益人資訊申報、反避稅條款、洗錢防制及受控外國公司制度銜接等配套,確保制度服務於真實家族治理與資產管理需求,而非單純稅負規避。 若主管機關能在「誘因」與「防弊」間建立清楚框架,台灣將更有條件吸引海外台商及跨境家族將資產與管理功能移回台灣。 六、委託人保留權限與稅務優惠間的平衡 家族創辦人願意在生前將資產移轉至信託,通常需要一定程度的安全感。 若一旦設立信託後就完全不能調整受益條件、受益對象或治理規則等,創辦人可能擔心未來家族成員能力、婚姻、健康、債務或價值觀發生重大變化時,信託將無法回應實際情況。 實務上,許多委託人希望保留有限且明確的調整權,例如在特定事件發生時調整分配比例、排除有重大不當行為的受益人,或依家族治理規則新增受益子孫。 為避免保留上述調整權利而影響稅務優惠的適用,建議應具體區分「行政性、保護性、治理性權限」與「實質財產控制權」。例如,委託人可保留更換指定投資政策原則、啟動保護人或家族委員會程序等權限,但不得任意取回信託財產或單方決定受益權利益歸屬。若能以函釋或法規明確界定安全範圍,將有助於提升信託安排的可預測性及增加委託人辦理信託的意願。 七、結語:制度可信賴,資產才會留下來 對真正需要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的高資產家族而言,最重要的是制度是否穩定、法律效果是否可預期、稅務成本是否清楚,以及家族治理安排是否能被尊重。若能針對上述議題提出明確規範,將能有效降低家族疑慮。 台灣具備安全便利的生活環境、成熟的金融體系、完整的法律與會計專業,以及與海外台商深厚連結。下一步關鍵,是讓這些優勢轉化為可信賴的家族財富傳承制度。唯有讓家族相信在台灣設立家族辦公室與家族信託,不僅合規可行,而且能真正達成資產保全、企業永續與世代傳承的目標,亞洲資產管理中心「留財引資」的願景將能真正落地。 參考資料: 家族財富傳承「百年信託」有譜了!行政院跨部會協商對信託存續期間及課稅原則獲致共識 https://reurl.cc/8YWodj 民法「兄弟姊妹特留分」立院三讀刪除 修正案公布6個月後施行 https://reurl.cc/aEkk7G   (本文僅為作者就公開資訊之分析評論,不代表任何組織或團體立場)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廖婉君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