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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LABUBU爆紅看潮流文創商品的IP保衛戰

從LABUBU爆紅看潮流文創商品的IP保衛戰 近年潮玩文創商品大爆發,尤其透過流行歌手或網紅帶貨效應,更是銳不可擋,其中竄紅最快、最吸睛的潮玩之一,非泡泡瑪特(POP MART)推出的原創角色「LABUBU」莫屬!不只在亞洲走紅,更一路紅到北美,成為Z世代與千禧世代爭相收藏的夢幻逸品,甚至攻佔名媛貴婦的精品蒐藏之列,網路上轉手價格更是驚人,引發轟動。 在泡泡瑪特(POP MART)的推波助瀾下,LABUBU不只是限量公仔盲盒搶購的主角,也出現在各式T恤服飾、文具、手機殼,甚至是與眾多知名品牌發行聯名商品。 但爆紅商機的背後,市面上盜版、仿冒問題等也如影隨形,讓原創品牌之智慧財產保護和市場運營備受挑戰,亦可能嚴重衝擊企業形象及營收。 但據悉發行LABUBU的泡泡瑪特早已建立完整的IP保護布局,不僅早已意識到抄襲與仿冒的潛在風險,已預先註冊多個商標類別、甚至註冊近似商標「LAFUFU」等,以全面防堵惡意侵權行為,即使海外出現仿冒品,也會立刻透過法律行動捍衛品牌權益,值得企業學習與警惕。 潮玩世界的無形資產 潮玩是一個高密度創意輸出的產業,每個角色背後都有獨特的角色個性、故事設定、世界觀與視覺語言等,融合藝術、設計、玩心與情感的綜合體,而這些創作成果的法律保護,就是所謂的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LABUBU的武裝:IP法律如何保護? 1. 著作權:從第一張設計稿開始就具備的權利 LABUBU的角色設計及外觀(例如圓潤又毛茸茸的身體、圓形大眼睛、九顆尖銳的牙齒等外觀)、角色設定故事、平面插畫內容、甚至角色的3D建模等,皆可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台灣的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亦即「創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權」,不需要登記或申請,但遇有爭議時創作者仍必須要能舉證自己是創作者。 實務上,雖台灣著作權並未採取登記制度,但若有意拓展國際市場時,亦可考慮向有保留著作權登記制度之國家(如:美國)辦理著作權登記,可強化著作保護,降低日後舉證的困難性。 2. 商標權:角色名字、LOGO與品牌價值的標識 台灣商標法係採「註冊保護主義」,也就是商標必須經主管機關核准註冊後,才受商標法之保護,商標權人將取得可專屬使用商標、並得授權他人使用該商標的權利,且得禁止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亦得禁止他人於相同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或類似之商標,以避免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 因此,品牌方在進入市場前應積極完成商標布局,避免發生品牌或IP一旦公布後,商標便被其他有心人士搶先註冊,對品牌及IP拓展造成重大阻礙。 此外,對於其他有意進軍的國際市場亦應先行佈局及完成商標註冊,以擴大保護範圍。 除名稱及圖樣之外,商標使用範疇亦是戰略重點。 舉例言之,知名積木玩具製造業者樂高雖係以積木類型益智玩具起家,但其商標除註冊在玩具積木等項目以外,亦早已將其商標「LEGO」及LEGO圖形註冊於「動畫片」、「電腦遊戲、影像、音樂及圖像範圍內所有以玩具、卡通、組合玩具或機器人玩具為特色之互動式遊戲、活動、故事、漫畫書」等商品及服務,擴大其未來使用範疇,以全面保護其商標。 具有發展潛力的熱門商品及IP除現有項目之外,未來亦可能會跨足玩具、服飾、食品、家飾品、周邊配件等多個類別,因此商標布局時更需考量品牌發展進行註冊,以得到完整保護。 發行商泡泡瑪特已將「LABUBU」、「POP MART」、「Molly the painter」及「POP LAND」等文字及圖提出多種商標申請,類別橫跨玩具類(第28類)、服飾類(第25類)、文創商品(第16類)、展演與動畫服務(第41類)等,除展現產品發展的企圖心之外,也成為品牌授權的重要籌碼。 發行商泡泡瑪特甚至在其他國家還將近似的名稱「LAFUFU」一併辦理商標註冊,亦即當品牌逐漸壯大時,業者可考慮採取更積極的「預判式」IP布局與權益保障策略,降低日後風險與權益保障成本。 3. 專利與設計保護:當角色造型具功能性或工藝性時 若潮玩設計結構有創新技術功能(如開關機關、可動部位),還可以考慮申請發明或新型專利;若為特殊立體造型與外觀(如公仔雕塑細節),則可考慮申請「設計專利」。 LABUBU本身若某些系列具特殊可動設計或限量特殊塗裝造型時,也能透過此方式做更細部的保護。 品牌方如何建立商戰護城河?LABUBU的5個法律啟示 一、越早佈局,越有利於建立護城河 LABUBU在尚未爆紅時,就完成基本的商標註冊、申請與基本IP保護,讓團隊在仿冒品或近似品出現時可以迅速主張權利。 有些品牌方於營運初期時可能較難達到完整且全面之IP布局,此時就可能會有「商標蟑螂」、「著作蟑螂」與「專利蟑螂」趁虛而入的空間,他們可能透過惡意搶註與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標、著作或專利,並對品牌方寄送存證信函與律師函,指控侵權並要求高額和解金或授權金。 面對此類主張,應先確認對方是否為真正權利人,同時需檢視其主張內容是否合理,評估雙方作品或設計相同與近似程度,並注意對方是否屢次發函、要求金額過高,以及是否有正常經營活動等。 反之,若對方為真正的權利人(有些「商標蟑螂」真的註冊相同商標!),則可能構成違法、侵權及賠償風險,則業者亦應盡速處理,可先洽詢專業顧問評估侵權風險,後續暫時處置行為:包括暫時性下架、停止銷售、停止使用第三人之IP等亦應同步考量,以免損害金額持續擴大,導致須負擔民事及刑事責任。 二、全球佈局,跨境註冊不可省 LABUBU能在亞洲多國同步上架、參展與授權合作,是因為泡泡瑪特早已完成多國的商標註冊及布局。 對於新創團隊來說,至少應優先考慮註冊三類關鍵市場:(1)主要銷售國、(2)高仿冒風險國、(3)未來授權目標國。 除國內市場外,亦應留意海外市場的商標布局,例如美國商標法採「使用保護主義」,如在商業上使用該商標或有使用意圖,即可提出註冊申請並取得保護,故業者更應保留商標實際使用的證據,如銷售紀錄、廣告素材、官網截圖等,以利日後權益保障。 三、內部建立IP完整資料檔案,形成創作證據鏈 團隊在創作角色與系列商品時,務必保留草圖、創作過程、命名發想、提案紀錄、參展記錄與合照、社群上傳時間點紀錄等資料,日後若有侵權爭議,能快速舉證。 這就表示,從創作者開始發想、畫草圖、建模、設計包裝那一刻起,就應該妥善保留及儲存相關記錄:包含應妥善保存草稿、概念圖、手繪稿、素材檔、創作筆記、Email往來等資料記錄,不僅是作為未來主張權利的重要依據,更是作為未來維護作品法律價值的「武器」。 而品牌方若是由員工或委任外部設計師創作時,也應該留意要求員工及設計師留存相關證據,包括可制定內部員工之定期創作報告準則、要求留存每日創作記錄、建立著作完成之報告程序等,以便發生潛在爭議時可順利舉證。 四、授權策略要搭配契約保障IP完整性 文創商品與其他品牌聯名合作時(如服飾、便利商店周邊、展覽)均應簽署授權合約,明確限定角色使用方式、授權期間與可延伸商品類型。 對中小品牌而言,即使只是與插畫家、工廠或展覽合作,也請留下書面契約與授權條款,避免角色「被他人帶走」或被錯誤使用。 五、遇到侵權,冷靜蒐證、理性提告 當遇到網路平台上販售未經授權商品、仿冒品、或角色運用在其他領域,團隊應先蒐集資訊及證據,包括侵權商品本身、販售頁面截圖、交易紀錄及物流資訊等。 接著可透過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正式要求侵權方或網路平台立即停止製造、販售仿冒商品。 倘若侵權方收到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仍置之不理,品牌方可進一步提起民事訴訟及刑事告訴,提出損害賠償及停止侵害等主張。 但亦須留意,任意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也可能會踩到公平交易法之紅線,因此品牌方進行IP權益保障時也需要高度謹慎的法律分析。 每個文創商品的爆紅都不是偶然,而是一場角色魅力、設計實力與法律策略的綜合戰役。 法律,不是來限制創意的,而是為創意這座堡壘撐起屏障的護城河。 IP保衛戰,不只是為了保護創作,更是攸關商業品牌能否建立護城河、抵禦市場抄襲與仿冒風險的關鍵戰役。   (本文僅為作者就公開資訊之分析評論,不代表任何組織或團體立場)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廖婉君律師、辛宇律師、張荷儀律師